王某与陈某于2015年相识,后同居生活,2017年2月生育非婚生子小宝。由于双方未婚,小宝的户口在陈某生产后登记在了陈某户籍下。2018年,陈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两人商定小宝由王某抚养。
分居后,王某便开始联系不上陈某,偶尔联系上了,陈某也都是一副置之不理、毫不管事的态度。起初王某并没有在意,直到2020年,小宝已经到了上幼儿园小班的年纪,却因为户口登记在陈某户籍下,没有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导致无法办理入学手续。其间,王某不断联系陈某,希望将小宝的户口迁移至自己名下,由自己抚养,让小宝可以正常接受教育,但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
今年8月,小宝已经5周岁6个月,但小宝却因为母亲陈某的“不配合”一直没办法上学。8月10日,眼看新学期入学报名的时间又快到了,无奈的王某来到南安法院申请立案,希望由自己抚养非婚生子,且愿意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
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关系到非婚生子小宝是否能在今年9月前办理入学,若开庭审理时间线较长,其上学时间又将耽误一年,于是该案开启“快立快调”模式。承办法官在收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到了陈某,但陈某以“嫌麻烦”为由拒绝配合,多次挂掉法官电线日,在法官连续几天的劝说下,陈某终于答应来到梅山法庭与王某调解。
调解现场,法官开门见山地指出《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你是小宝的母亲、合法监护人,且小宝户口登记在你户籍下,你就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小宝接受义务教育。”法官在释明法律后,向陈某解释道。看到陈某若有所思,法官又趁热打铁,“不管你们大人之间有什么矛盾,孩子是没有错的,相信你也希望他可以健康快乐地成长,好好接受教育,以后能够有出息……”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陈某表示愿意放弃非婚生子小宝的抚养权,同意将小宝户口迁移至王某户下,并承诺会积极配合王某,协助办理好相关手续,让小宝顺利入学。
抚养权变更手续办好后,王某考虑到小宝没有上过幼儿园,担心其跟不上同学,遂决定让小宝先上幼儿园大班过渡。8月31日,小宝终于成功办理幼儿园入学手续。
至此,这场长达4年的“甩手账”,终于画上了“休止符”。
法官提醒:在父母决定不再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要谨慎协商决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确保其生活教育的权利。同时,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父母同为监护人,于法、于理、于情,任意一方都不应成为“甩手掌柜”,要自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更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