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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停车场关停纠纷诉讼未了局 牵出遭“提前”终止的委托运

更新时间:2024-11-01 09:37:20

  默朴霖景要求梁溪城投股权回购的案件一审败诉,默朴霖景已提出上诉。

  根据天眼查的信息,梁溪城投起诉京梁公司的案件在7月8日时仍处于一审阶段。至于梁溪城投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10月10日,随后,尽管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公告,但默朴霖景代理律师向京梁公司设立时,梁溪城投与合众思壮签订了,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节约定,双方在无锡市辖区域内互为唯一合作伙伴。在目标公司经营的同类业务范围内,双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自营或为第三方经营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与目标公司同类的业务。若一方发生根本违约行为或出现严重损害另一方或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1.2倍收购己方持有的股权。“梁溪城投作为京梁公司的股东,违反第8.9条的约定。”默朴霖景代理律师表示。

  2021年,梁溪城投在2021年3月17日到2023年7月27日持有的子公司无锡城运在2021年4月13日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了“停车场服务”项目,法定代表人则变为周某。而周某被梁溪城投委派到无锡城运担任董事及副总经理。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但根据周某提供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其在无锡城运任职期间并未获得收入,法院认为将周某在无锡城运的收入归入京梁公司缺乏相应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的举证无法证明京梁公司营业收入的减少与周某担任无锡城运的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默朴霖景代理律师表示不接受并已提出上诉。

  然而,法院二审判决基本维持上述一审认定的事实,认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行为应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为之,周某的上述行为是受上级委派,并无主观上的故意。

  9月11日下午两点,梁溪城投有关人士向根据京梁公司提供的一份材料,自成立以来,京梁公司积极参与了“智慧梁溪”的多个重点项目建设。同时,梁溪区城管局与京梁公司签署了,根据该协议,梁溪区城管局将梁溪区公共停车泊位的智能化建设与“智慧停车”项目的运营权委托给京梁公司,委托运营期限为8年,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根据,“智慧停车”项目是2018年“智慧梁溪”重点建设项目。委托经营涉及收费车位5555个,定向出租车位791个,免费或暂未收费车位524个。

  既然双方协议商定的委托时间为8年,为何梁溪区城管局要“提前”收回对京梁公司的停车场运营委托?9月中旬,梁溪区城管局法务表示,委托合同从合约的角度而言,委托方就有任意解除权,但城管局并不是基于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是基于以上三个重大违约行为,这三点精准地踩在了“红线”上。

  梁溪区城管局的相关负责人称,在与京梁公司解除合作前,就对方出现的问题,已经进行多次沟通,下发解除合作的通知并不突然。

  京梁公司代理律师则表示异议并给出反驳意见,提到涉及付款条件未成就,默朴霖景代理律师表示,京梁公司已投入一定的资金。

  不过,梁溪区城管局方面表示,当时曾向对方提供审计报告,但是对方不认。

  京梁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梁溪区城管局委托京梁公司进行建设及运营的行为系行政法上的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京梁公司没有违反乙方义务条款中的任何一条。至于市民投诉最多的是小程序注册使用相关的问题,这正是建设期内手工收费转为电子收费这一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也正是“智慧停车”项目所必然伴随的。即使是解除行政协议,也应当依法履行赔偿或补偿义务,但京梁公司未获得任何补偿或赔偿。

  双方争议激烈的还有“数据泄露隐患”。在合众思壮起诉周某的案件中,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提到:2021年3月9日,梁溪区城管局向梁溪城投和京梁公司发送终止停车场协议的函件,定于3月31日终止合作。

  上述“数据泄露隐患”发生的时间是在2021年3月30日晚,也就是梁溪区城管局发送函件的时间到终止委托的时间之间的这个阶段。

  默朴霖景代理律师表示,2021年3月30日晚上,因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京梁公司仍在进行系统平台运营维护工作,外聘技术团队在例行检查时,被对方带到了城管大队,理由是公司员工盗窃数据,手机、电脑全部被没收。

  梁溪区城管局方面的回应是上文提到的对方违规迁移数据。

  “所谓的窃取数据从何而来?我维护的数据就在我的服务器上,我还跑到现场去窃取数据?”京梁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称。至于为何选择晚上进行数据维护,赵某表示,正是为了顾及白天的收费系统不间断,不影响白天的收费工作,所以才选择在晚上进行系统的测试、调测。

  无锡市梁溪区城管局法务表示,案件还在审理中,为了不妨碍司法公正,以判决为准。

  对于上述合同解除事项和“数据泄露隐患”的过程,双方仍然是各执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