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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无期徒刑!甘肃省原副省长宋亮受贿案一审宣判

更新时间:2022-08-30 17:57:51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省长宋亮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宋亮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宋亮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亮先后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金融证券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共赤峰市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中共甘肃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获取贷款、职务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现金、股权、房产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68万余元,其中,价值212万余元的股权尚未实际取得。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宋亮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调整,帮助他人获取贷款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从严处罚。宋亮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行为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宋亮,男,汉族,1963年12月生,河北辛集人,199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1985.07-1989.03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干部

  1989.03-1993.09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综合室副主任、主任

  1993.09-1994.04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副处长

  1994.04-1996.08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秘书三处副处长

  1996.08-2000.0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调研一处处长

  2003.06-2004.0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2004.06-2004.12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2004.12-2011.08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