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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薪酬制度指引,有券商人士坦言长期激励、递延发放思路

更新时间:2022-05-16 22:59:29

  中证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证监局对九州证券采取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的措施。

  方某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民生证券递交,同年7月11日,方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此案历时两年之久,而民生证券与方某之间的焦点在于递延薪酬支付。根据北京高院2020年7月做出的终审判决,民生证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方某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分管业务亏损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方某虽在奖金延期支付期间离职,但系民生证券公司违法降低工资等过错行为导致,方某本人对于离职并无过错。最终北京高院判定:民生证券应支付方某450万元奖金及补偿金。

  不过,也有券商和员工劳动争议,员工败诉的案例。

  2021年3月,四川高院对华西证券与李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终审裁决。

  判决书显示,李某从2019年4月13日至8月20日在华西证券公司实际工作。劳动合同签订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6月23日李某与华西证券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李某要求华西证券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期间,工资、加班费、报销款等八项费用,共计25.7万元。

  最终,四川高院裁定,华西证券公司未主动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离职的直接原因与其报销费用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出有关。李某虽主张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与华西证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因该期间内,李某系与华西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二部孙某某联系,双方之间的联系内容未涉及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李某明知入职事宜需要经过相关流程,因此李某提出的关于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其与华西证券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从而驳回了其要求华西证券支付费用的请求。